“三治结合”夯实乡村振兴治理基础

2020-10-1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0月14日 10版)​   作者:李三辉   点击量:4596
【字体:

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新形势下,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必须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这就要以深化自治实践稳固乡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和维系乡村自治历史传统,激发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创造性和主动性;以法治规约礼治衰退下的乡村利益多元,增强新形势下民众的法治精神和秩序意识,建设法治乡村;以德治润化人心、挖掘优秀传统文化的治理意涵,夯实社会善治的思想基础。

以自治稳固乡村基层民主政治。村民自治是乡村自治传统的现代表达,也是乡村治理体系中被予以明确的制度设计,是基于我国乡村实践而形成的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形式。村民自治经历了从1981年广西宜山县农民组建全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到一些地方创造村民自治会、村民自治组、村民代表会议等,再到《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将村民自治制度及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从法律上予以规范。村民不仅是乡村的建设者和管理者,更是乡村治理效果的直接体验者和乡村发展的最终受益者,理应在乡村治理中起绝对主体作用。实践证明,村民自治在维护地方治安、提供社会福利、管理公共设施、调解民间纠纷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有效补充了政府公共服务。着眼于乡村振兴的有效实现,不仅需要国家政策的强力支持,更需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集体经济发展、土地制度改革、产业体系构建、返乡创业等方面的凝聚力和协调力,带动村民以更大的积极性、自觉性、创造性投入乡村振兴中。在当前的村级治理过程中,提升村民自治的重点和难点在于解决好“两委”权力交错、民主决策中的协商不足、民主监督中的效度质疑问题。为此,一要理清乡村政治中乡镇政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三维权力关系,各自做好指导主体、协调主体和自治主体的身份定位。二要加强政策支持,培育壮大集体经济组织来增进村民凝聚力,强化村委会服务性和村民主体性。三要强化村监委会作用,健全“三级”监督体系,以透明化监督下的“小微权力”规范,提升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

以法治规约乡村利益多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乡村治理体系中的法制程度和法治化方式利用应大幅提升,因为乡村法治短板的补齐关系法治国家的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在基层,难点突破也在基层。尽管乡村社会的主要关系和基本问题也纳入了法律规范范围,但文化惯习、权力、人情、关系、非理性情绪等生活因素下的乡村法治建设仍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现实,滞后于现代化进程。具体表现在,基层干部“官本位”思想重、任性用权、法治意识不强,民众懂法不足、用法不强、守法不够,农村法律法规层次不高与体系待完善,制度化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和监督效度难保证。一段时期以来,乡村社会发展中的市场诚信、生产安全、土地资源、环境等问题日益凸显,道德滑坡、人情冷漠、失信失约、是非观念颠覆等乱象有所显现。这不仅是礼治式微下的约束无力和思想文化建设不足,更是法治缺失下的规则不约、秩序不制。因此,迫切需要用法治来规约社会矛盾纠纷、利益诉求多元、社会安定和谐,增强民众的法治精神和秩序意识。具体来说,一要立足农村发展新情况完善立法,提升农村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二要强化基层干部的法治教育,破除“官本位”“人治”思想,提高基层干部法治意识,带头守法。三要多渠道加强农村地区的法治宣传,构筑民众从识法、懂法到用法、守法的法治意识提升之路,让法治建设落地生根。新时代,民主法治这驾马车应当在村民自治这一基础性前提下持续发力,以应对不断出现的乡村新现象、新问题,共同调和乡村生活,维护乡村秩序。

以德治夯实社会善治的思想基础。任何社会的秩序维持,既需要制度化、法制化的强制保障,也依赖社会成员对公共秩序的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它展开的是更深层次的柔性治理,以润物细无声的形式影响个体意识,以文化的内化自觉于社会行动,更贴近于治理所围绕的“人”这一核心,直指人心。推进乡村治理,必须加强德治建设,提升人的道德文明,促进人心良善。一方面,要向后看、不忘本来,挖掘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治理功能。“敬德”一直是中华文明所推崇的精神原则,“修齐治平”“内圣外王”“德才兼备”是“贤能政治”的基本要求,而“道德权威”则是乡村生活中举足轻重的群体。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为此,我们要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乡风民俗的时代转向,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为乡村治理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另一方面,要向前看、立足时代,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化来夯实社会善治的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要不断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其融入乡村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不断增强乡村社会的情感认同、社会认同、文化认同,加快助推乡村治理共同体的重构,增进乡村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乡村社会的文化治理能力,将乡村社会文明提升到新高度。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所)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0月14日  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