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找准自治、法治、德治结合方式

2020-10-1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0月14日 10版)   作者:殷辂   点击量: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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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意味着在现代条件下将善治的本质发挥出来,而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的有机结合就是善治的体现。从理论上揭示自治、法治、德治的本质,厘清三者的关系,从而在实践中找到三者的结合方式,使之成为制度化、体制化的治理结构,是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的关键。

自治指的是治理主体在特定场域中的自我治理和自主治理。治理主体在自我治理的基础上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公共事务,实现自主治理是乡村自治的本质。自治并不是对“自然状态”的确认,而是自觉自为的过程;不是无约束状态下的相互作用、相互倾轧,而是在一定规则之下自主治理。真正意义上的自治是自我治理和自主治理的统一,离不开道德的约束和法律的规范。如果缺乏后两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就会失去本来面目,乡村自治制度也无法发挥作用。乡村自治绝非自我封闭,而是在开放的环境中提升自组织能力,没有法治与德治的配合,必然陷入无序的状态。健全乡村自治制度,正是法治和德治精神的体现。

法治的本质是良法善治。法律的制定并非出于特殊意志,而是社会规律的体现,出于保障公平正义、维护公益的需要。法律一旦制定,就会得到公平地执行,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没有超乎其上的力量可以阻止其运行,这就是良法善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涵。如果法律有悖于公平正义、公共利益,就失去了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功能。如果良法停留在纸面上,无法得到公平有效的实施,无法展现其内在精神,社会治理也无从谈起。可见,法治的对立面不是德治,而是“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有法不依”。法治虽然属于他治的范畴,但因为在人心中有根,并不会成为压迫性力量,不但不与自治、德治对立,还能相互促进。

德治是中国传统治理思想的核心,是与仁政、礼治、王道联系在一起的。回归为治之本,通过人的内在自觉而达到合理、和谐的治理状态,这是德治思想的根本。德治突出治理的本源,强调的是顺理、顺道、顺民心而治。一切法律制度和政策手段都不脱离道义,权力的行使出自当然之理,正因为如此,人们感受不到外在的强制。德治不仅是对为政者的要求,还包括开启民智、启发良知的内容。“欲影正者端其表”,人人自治,人人都是崇德向善的主体,社会才会达到理想的治理状态。若见物不见人,仅从外部加以改造,就如不端其表而欲正其影,不可能实现善治。德治的对立面不是法治,而是权术之治、阴谋之治、强权之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清楚地揭示了善治理念之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法律并非特殊意志的体现,而是当然之理的外化,道德并非特定圈子内的习俗,而是内在的律令。在善治理念之下,德治与法治虽然侧重点不同,但并不相互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从自治、法治、德治内涵中可以看到,三者并非对立的关系,而是相属、相合的关系,互为前提、相互包含、相互融通。自治、法治、德治三者都可以单独提出,但在独立成“治”的同时却都包含了其他二者的内容,不会仅停留在字面含义之上。突出其中之一,不能否定另外两个治理方式,以其中之一为突破口,必然需要另外两者的配合。自治是制度性规定,在自我治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基础上,发挥村民的参与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以实现乡村的善治,这是乡村自治的目标。法治是底线,是一种规范性力量,起到保障人际交往的基本秩序、防止社会向下滑落的作用。德治是基础,是一种自觉性力量,能够在治理主体自我完善的基础上优化秩序。真正的自治是“公序良俗”的体现,它追求的秩序并非简单的自发秩序,而是自然而然的秩序,需要法治和德治的配合。德治在现实中的落实,也离不开自治及法律的规范。法治如果缺乏自我治理和道德基础,最终会变异为权术之治。总之,自治、法治、德治三者并不需要外部力量去强力整合,只要展现各自的精神本质,就能找到结合的方式,自然而然地结合在一起。

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的含义发生了变化,驾驭、操纵、控制等传统含义被剥离,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成为新的取向。现代治理理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样化,消解了主客体管控模式。然而,平等合作的新型关系不是强调多中心就能解决,主体间的协同需要有一个基础,如果没有主体的自我治理,没有基本的价值认同,没有法治的保障,就只有多元而没有协同合作。治理主体各尽其职、协同于理,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善治。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对现代治理理论的提升,它解决了多元与协同的分离问题。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不仅是理论问题,还是一个实践问题,从现实中总结“三治结合”的典型案例并加以提炼,并不是为了找到模式化的、可以照搬的东西,而是在彰显自治、法治、德治本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找到结合路径,实现三者的有机融合。落实法律和制度性规定,确保村民的民主权利,发挥自治、法治、德治的功能,从而完善乡村治理体系。

(作者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所)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0月14日  10版)





责任编辑: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