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原则与现代法治的融合
社会主义法治既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又承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为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融合指明了方向。情理原则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将其融入现代法治可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深厚的文化底蕴与明确的价值目标。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情理原则的内涵与作用
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情”指人之常情、民情民意及具体案情;“理”指事理逻辑、道德伦理、公正之理。“情理”则是情与理的有机统一,体现着普通情感与社会理性的平衡。情理原则是以情理为工具、以法律为依托,将情、理、法融为一体的社会治理理念与实践原则。其核心要义在于情理与法律相辅相成,法律的制定应顺应情理,通过引理入法,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的动态和谐。
情理原则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礼法合一,促进法律的伦理化和伦理的法律化,实现二者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二是灵活变通适用法律,要求法律适用应根据社会变化和具体情境进行调整,使法律裁决更贴近人情事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现实。三是注重实质公正,在个案裁判中吸纳普遍价值观,体察社会道德情感,展现人文关怀。
在传统社会治理中,情理原则主要承载三种作用。一是价值导向作用,以情法兼顾的理念融入法治体系,为立法及司法适用提供正当性衡量标准。二是规范补充作用,在无法可依或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时,作为裁决纷争的参考标尺甚至裁判依据。三是事实推断作用,在争议事实难以查明时,为推断案情提供逻辑支撑,以摆脱“案难结、事不了”的治理困境。可见,情理原则不仅是传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以其高度的社会亲和性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柔性力量。
二、情理原则融入社会主义法治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共同的价值基础与理论基础,决定了情理原则融入社会主义法治的正当性,而国家治理的现实需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发展彰显了其必要性。
内在价值的契合奠定了融合的价值基础。情理原则蕴含的礼法秩序与公平正义理念,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民主、平等、公正、法治、友善高度契合。其主张的“和为贵”与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和谐社会”目标一致;其礼法合治思想也与综合治理、多元共治的现代法治理念相贯通。
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提供了融合的理论基础。德润民心,法安天下。法律认知既需理性判断,也需情感支持。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适用中的道德调适,是我国传统的社会治理智慧,而法律与道德的双向互动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情理原则作为传统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融入法治体系,可充实依法治国的价值底蕴,推进厚德尚理、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建设。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出了融合的现实需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迁、法律的刚性与社会多元诉求、法律的专业化与公众可接受性之间,始终存在张力。当前,社会治理中不断涌现新问题、新情况,将情理原则融入现代法治,可在法律框架内灵活应对复杂现实。同时,公众对“合情合理”的期待使基于情理的裁判更易被接受,这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需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建构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根基,而情理原则正是其中具有生命力的部分。它所蕴含的合情合理合法理念已深植于国人的文化心理,深刻影响着民众对法治的认同与接受。因此,将这一灵活、亲民的原则融入现代法治,不仅是激活传统智慧的有效路径,更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生动实践,能够显著提升民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同。
三、情理原则融入社会主义法治的路径
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原则融入社会主义法治 是实现其现代价值的关键。这一过程是一场深刻的制度再造与实践创新,其核心路径在于,以立法为基础实现制度化构建,以司法为关键推动规范化适用,从而让古老的情理原则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内焕发新生。
以立法为基础,奠定制度化根基。在立法理念上,要坚持人民至上,将情理原则内含的公平、正义、仁爱、和谐等价值融入立法原则,为情理作用的发挥预留制度空间,推动其从模糊适用向规范适用转变。 在立法内容上,应将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序良俗、行业规范等情理要素,通过立法适时转化为法律规则,并明确其适用标准与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确立为基本原则,这是情理原则制度化的典范。在立法程序上,坚持立法民主,通过举办座谈会或听证会、网络征求意见等多种渠道,广泛汇集社情民意,使法律真正成为民意的体现与升华,从而凝聚最广泛的社会共识。在立法技术上,既要对情理原则进行严谨的价值筛选,考量其是否符合现代法治文明趋势、反映人类共同法律价值、契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又要运用精准的法律术语表达其核心思想,使其转化为与现行法律体系兼容、与现有法律原则协调、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从而打通情理原则融入法治的制度通道。
以司法为关键,实现规范化适用。在司法理念上,应坚持法理情有机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如我在诉”理念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的“在法理情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为情理融入司法指明了方向。在裁判方法上,要强化情理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中的运用。做到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以弥合专业法律与公众认知的差距,力求“案结事了人和”。在司法裁量上,践行能动司法,在遵循证据裁判原则的前提下,援引情理原则对争议事实进行综合研判。在冲突应对上,建立情理与法律冲突的平衡机制。在法律界限内审慎融入情理要素,权衡法理人情,妥善处理“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特殊情形,以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和发布指导性案例,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使法律适用契合道德情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赵新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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