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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农业契约风险的控制机制分析
《中州学刊》2007年第6期     作者:生秀东
    摘要: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在合同约束下的市场关系。现实中,订单农业中违约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失去了威慑力、重复交易机制作用有限和市场信誉机制作用不大。在多种因素共同影响合同约束力之时,龙头企业不一定具有比农户更高的守约倾向。在目前条件下,契约风险控制的三大决定因素是依赖性机制、价格条款、大农户和合作社。

    关键词:订单农业;契约;风险

    中图分类号:F3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7)06—0054—04

    一、订单农业实质的新界定

    订单农业又称合同农业或契约农业,是指农户根据与龙头企业等组织所签订的订单,组织安排农产品生产的一种农业产销模式。我们认为准确理解订单农业的关键就在这个合同或订单上。农户和企业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而签订了一个不完全合同。这个合同就为企业和农户双方提供了一个“市场”。企业可以通过这个市场得到保质保量的原料,农户通过这个市场可以出售农产品。如果这个市场较为稳定,农户可以节约很多销售费用,避免了市场风险;企业可以节约到处收购农产品的信息费用、运输费用,节省农产品的质量监督费用,减少原料质量和数量的随机性变化所造成的损失。因而我们把订单农业的实质界定为:在合同条款约束下的市场关系。在这之前,对龙头企业和农户间关系的实质有过多种描述和界定,一个具有高度概括能力的表述是“市场机制+非市场安排”。缺陷是这个“+”号,尽管它表示联结的意义,但它并没有揭示市场关系和内部安排之间的耦合联系。把订单农业视为受合同约束的市场关系,含义更明确,也有一定的解释力:在合同具有约束功能、起到约束作用的情况下,这个市场关系就相对稳定,我们曾把这个市场称为“准市场”;在合同失去约束功能、起不到约束作用的情况下,订单关系退化为一种市场关系。

    1.有几条理由可以说明订单农业中的市场关系。(1)当前中国订单农业的特殊性是:由于农村市场和分工体系极不发达,龙头企业签约时“不得不”为农户提供生产资料、技术指导和服务等交易项目和农户进行交换(需要指出,正是龙头企业提供的一系列服务,使人们错误地认为订单农业已脱离了市场关系,演变为一体化的“内部关系”了)。(2)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的这些服务项目(有些冠以“免费”的名目),并非真的免费,最终要反映在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上。更一般地,对任何合同来说,无论什么样的合同安排或内部安排,都会在合同价格上有所反映。因此,合同关系和市场买卖关系相比,没有本质性的不同(只是交易费用的大小有别),而且,合同条款和实质受制于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如果市场上农产品供不应求,龙头企业也就不敢压级压价了;如果市场上农产品供过于求,龙头企业就要行使“验级”的权利了。(3)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在很多地方,合同变成了单纯的“意向书”,没有法律效力,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关系转化为市场关系。那么,农户和龙头企业为什么还要签这种意向书,因为单纯的意向书也具有信息传递功能。

    2.需要说明合同条款的约束作用。合同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组约束或限制当事人各方行为的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是对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的界定以及人们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的界定。凡是合同便具有两个一般性特征:(1)法律特征:合同具有强制约束力。(2)经济特征:合同条款存在滞后性,即适应性差,这是有限理性作用的结果。如农业订单是延期交易契约,农户和企业在签约时并不能准确地预知未来的各种变化,因而在合同执行时经常出现困难。这两个特征是相互矛盾的。那么人们为什么要用滞后性的条款约束自己的行动呢?答案在于它可以节省事前交易费用。当然即使合同有约束力,也会存在违约行为,在有效违约发生时,可以视为是对事后交易费用的节约,这种节约足以补偿受害方的损失且有余。但是,一旦法律失去威慑力,契约双方没有相互依赖性,合同的约束力就会减弱甚至荡然无存,违约就会盛行。

    二、违约行为频繁发生的原因

    当前,订单农业发展面临的严重障碍是合同违约率高,违约行为频频发生。龙头企业违约现象和农户违约现象都严重存在。违约现象发生的原因是合同失去了约束力,违约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具体地说,有以下4个方面的原因:

    1.法律失去了威慑力。无论企业和农户哪一方违约,受害一方诉诸法律,都是得不偿失的。因为它们之间的交易量小,胜诉的收益也小,而诉讼(及执行)的成本却很高。

    2.重复交易机制的作用有限。借重复交易确保契约自动履行,其真正基础是契约双方在利益上的相互依赖性,契约中止会给双方造成损害。但在目前情况下,该机制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第一,目前订单农业中只有少部分农产品(如家禽、家畜、牛奶等)具有双方相互依赖的特性,这部分订单较为稳定;而大部分农产品如一般大宗粮食作物和蔬菜类普通农产品等,并不具有这样的特性,任何风险都会引发其中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契约解体。第二,即使存在相互依赖性的情况下,小农户的生存经济特征和高风险规避倾向,使得小农户更注重眼前,而不看重未来,因而容易违约;龙头企业由于专用性投资的存在,一般会选择守约(正是因为这一点,人们认为农户比企业更倾向于违约)。但是,近年农产品市场存在的强烈振荡性和巨大的市场风险,严重降低了经营者的未来预期。这又从相反的方向极大地刺激了企业或农户的违约行为。

    3.市场信誉机制的作用十分有限。市场信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是完善的信息传播机制和健全的市场。只有信息容易扩散,才能使人识别违约者,降低其市场信誉。健全的市场和充分竞争,使得经营者拥有选择交易对象的充分自由,才能够避开机会主义者。这两个条件不具备,市场信誉机制就不会发挥惩罚违约者的作用,就不会受到经营者的重视。从近几年订单农业发展现状看,一方面,不少地方的龙头企业只有一家,局部垄断现象比比皆是,农户没有选择龙头企业的自由。龙头企业作为垄断者,由于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可以任意违约而不担心声誉受损和签约农户的“报复”。另一方面,信息传播不畅。一些企业在一个地方违约之后,可以轻而易举地换个地方继续和农户签约。所以信誉机制对龙头企业没有多少约束作用。对小农户同样没有约束作用,小农户交易量小,在市场交易中大多属于“匿名交易者”,其他经营者逐个收集小农户的信息不仅困难而且不合算。

    4.对企业或农户来说,如果预期到对方将会违约,那么最佳的行动选择就是自己首先违约,因而会出现合同双方一有机会就要违约的局面。另外,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在多种因素共同影响合同约束力之时,企业不一定具有比农户更高的守约倾向。

    三、契约风险的控制机制

    在合同违约率高、契约风险大的同时,订单农业中仍有一部分契约是很稳定的,这归因于三个方面的因素:(1)契约双方的相互依赖性,(2)价格条款的功能,(3)合作社和大农户。

    1相互依赖性机制

    订单的稳定性和产品类型有很大的关系,并不是所有农产品都适合订单农业的,只有那些专用性较强或者质量差异明显的农产品适合发展订单农业。

    (1)优质农产品契约风险的控制机制。现在假设某种农产品的销售渠道除当地市场外,只有龙头企业的收购。但龙头企业对产品质量有严格要求。这样,在地方市场上流通的是一般质量的产品,而出售给龙头企业的是高质量产品。农户若把按订单生产的高质量产品转售地方市场,必将面临价格上的损失,设单位产品价格上的损失为△P1。农户只能把高质量产品出卖给龙头企业。而且,企业也不能在地方市场上收购到高质量的产品。一旦限制了农户转售和企业转购的可能性,企业就具有买方垄断的地位,令短期均衡价格由常规的“纳什讨价还价解”决定。V表示高质量产品的价值,那么,农户只得到(V-ΔP1)/2,企业得到(V+ΔP1)/2。地方市场上的均衡价格为P,订单的均衡价格为P+(ΔP1/2),另外的ΔP1/2作为准租金被龙头企业攫取。此时,地方市场和订单价格达到各自的均衡状态,(在实践中,此类订单的价格高于地方市场价格10%-20%,即订单均衡价格处于(P+0.1P)~(P+0.2P)的范围)。由于均衡的存在,双方可以产生基于合同价格的稳定的预期,农业订单可以连续和稳定的执行,并且在地方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不大于ΔP1/2时,不影响订单的稳定性。为方便起见,假设市场价格Pm随机变化,服从正态分布N(P,δ),即市场价格以均衡状态的价格P为中心,平均波动“幅度”为δ。再假定小农户在市场价格超过订单价格时,就要违约在市场出售,即当Pm>P+(ΔP1/2)时,农户违约。农户违约概率=P[Pm>P+ΔP1/2]=1-φ(ΔP1/2δ),这时,龙头企业就可以合理地设计订单价格来减少小农户违约的机会。例如,如果订单价格比市场均衡价格P高出δ,则农户违约之概率=1-φ(1)=16%,即龙头企业将农户违约的可能性控制在16%以内,或者说把履约概率控制在84%以上。反过来,可以分析,企业要想把农户违约的机会控制在16%以内,则订单价格必须高出市场均衡价格δ。这个原理适合于价格变化的任意形态。因而可以认为,龙头企业通过和农户签订契约生产优质农产品,而制造了小农户对龙头企业的依赖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农户违约的发生。这就是优质农产品合同稳定的原因。

    (2)专用性产品契约风险的控制机制。产品专用性是指农户按合同规定生产出来的产品不按合同供给龙头企业,而转售市场,就可能遭到较大的价值损失(这种产品只能用于次佳的用途),上述分析方法可移植到这里。假设专用性产品面临两个渠道:地方市场和龙头企业收购,农户如果将订单产品转售给地方市场,因为只能用于次佳用途,将面临价格上的损失ΔP2,农户出售给龙头企业,只能得到(V-ΔP2)/2,龙头企业得到(V+ΔP2)/2。地方市场上的均衡价格是P,准市场上的均衡价格是P+ΔP2/2。企业得到ΔP2/2的准租金。订单稳定性要求地方市场上价格的波动幅度不大于ΔP2/2。这时,小农户不会违约,订单可以稳定地执行。因此,小农户由于生产专用性产品而对龙头企业具有依赖性。这种依赖性机制就是专用性农产品合同较为稳定的原因。当然,如果受全国性价格波动的影响,或者外地商贩蜂拥而至进行收购,地方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超过ΔP2/2,农户会将产品转售给地方市场,订单价格就必须和地方市场价格一样,龙头企业才能够收购到农产品。

    2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在分担风险,防范违约行为上的作用是很重要的。它可以强化契约自我实施机制的功能,扩大自我实施机制的作用范围,减少合同违约的概率。现实中有两类这样的价格条款:在保底收购基础上实行随行就市的价格,或者在保底收购基础上保证合同价格始终高于市场价格。这类条款几乎完全消除了农户违约的可能性。但是,当市场价格真的下降,契约能否执行,完全取决于企业“承诺”的可信性。企业为什么要做出这样一个对自己不利的“承诺”呢?基本原因是龙头企业愿意花费时间、精力,甚至资源来防范农户违约,如有些企业设立风险基金或者承诺在市场价格上升时,提高农产品契约价格。一个基本事实是,企业对双方总体经济效率的贡献要大于农户的贡献。因而农户违约的边际收益显然小于它给企业造成的边际损失。企业的最佳选择是通过满足农户的“非法”收益而大大减少自己的损失。因而,从效率角度讲,在合同(对农户)缺乏约束力时,企业应该承担起防止农户执行契约时面临的由于市场价格上涨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这正是企业采取“保底收购,随行就市”一类价格条款的理论根据)。

    3合作社和大农户

    首先,龙头企业一般都愿意和大农户签订合同,而不愿意和小农户订约。因为大农户规模大,受到重复交易机制的约束大,比小农户更讲信誉,不愿违约。因此,龙头企业和大农户之间的订单契约风险小,比较稳定。其次,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内在稳定性:(1)它能对分散农户的违约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因而信誉较高;(2)它有更大的激励对龙头企业进行监督(因为交易量大);(3)有利于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提高谈判能力,增加农民收益;(4)合作组织是市场信息传递的有效载体。其实历史经验表明,合作社是农户(大农户或小农户)对付龙头企业垄断盘剥的最经济的办法。因此,合作社的介入,使订单农业的稳定性得以改善。

    四、控制契约风险,提高订单的履约率

    规范的订单农业至少包含五大要素:众多的龙头企业、完善的市场(及其信息传递机制)、健全的法制、合作社和大农户。然而就我国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农户分散经营体制来看,显然发展订单农业的各种环境和条件还不成熟,当前需要采取的基本对策就是对违约行为进行有效的惩罚,包括法律的制裁和声誉的丧失等方面,使违约者得不偿失,不敢违约,强化合同的约束力。

    (一)防范显性违约的对策

    合同违约,可分为显性违约和隐性违约。显性违约指那些违约事实清楚的违约事件,如明显的欺诈行为。这类违约,法庭可以容易地加以解决。隐性违约指那些违约的事实不太清晰、有关信息难以收集或证实的违约事件。这类违约,法庭不容易解决甚至根本无能为力。

    1.针对订单农业中诉讼成本大于诉讼收益的问题,可以设置“快速”经济法庭,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成本。或者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免费打官司。法律诉讼和执行费用需要由政府财政补贴,这是因为商业诚信环境是一个社会的公共品。加大执法力度,惩罚违约行为,对于市场秩序的形成是必不可少的。从静态角度看,执法成本超过了收益,似乎并不合算,但是动态地看,对于目前违约行为的惩罚,显然有助于制止将来的违约现象。可以预期,政府财政补贴数额将会逐年减少,因而具有动态效率。

    2.建立风险基金,增强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实力的大型龙头企业应建立风险基金,实现丰积欠补。当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以至于企业无法按照规定价格进行农产品收购时,运用风险基金予以补贴,从而稳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弱化市场风险对双方合作的冲击。对小型龙头企业,要试行合同保证金制度。农户和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向银行的专门账户预付履约保证金。如一方违约,则该保证金既是对违约方的罚金,又是受害方的损失补偿金。

    (二)防范隐性违约的对策

    1建立农村市场信息系统,完善信息传播机制。政府应在农村经济信息流转渠道和传播形式方面进行改革,以保证政府正式信息传播渠道的畅通,提高信息传播效率。要建立权威性信息服务组织,定期向农民和其他组织发布信息,增加市场信息供给。建立连接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科研单位、重点县乡和专业大户的信息网络,降低信息成本。

    2积极培育发达的农产品市场体系,逐步形成结构完整、功能互补的市场网络,鼓励农民经纪人和运销组织的发展,鼓励多家龙头企业开展竞争。形成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依靠重复交易和市场信誉机制消除合同双方的短期行为。

    3加快培育订单主体: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大农户。要加快发展具有竞争优势的龙头企业,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具有较强的抗击市场价格风险的能力,能带动农户稳定发展,大大降低违约现象的发生。同时要积极促进合作社等中介组织的建立,农民合作组织真正使订单双方的地位和力量对比发生变化,使原来与农户签订的不稳定的短期合同转变为有农民合作组织参与的长期合同,有利于真正确立农民在订单农业中的主体地位,有效地保护和增进农民利益。

    参考文献

    [1]牛若峰.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观察和评论[J].农业经济问题,2006,(3).

    [2]生秀东.劣市场、准市场与农业产业化[J].上海经济研究,2001,(9).

    [3]周立群,曹利群.农村经济组织形态的演变与创新[J].经济研究,2001,(1).

    [4]尹云松.公司与农户间商品契约的类型及其稳定性考察[J].中国农村经济,2003,(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订单农业的契约稳定性问题研究》(06BJY081)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生秀东,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
[ 2007年11月26日 ] [ 评论几句 ] [ 推荐给同事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