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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释文》求疵*
中州学刊     作者:齐航福
    1991年,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殷墟花园庄东一百米处发掘了一个甲骨坑,编号为花东H3。该坑中出土甲骨1583片,其中仅有字甲骨就有689片。2003年12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的该坑甲骨的整理成果、国家“十五”规划重点图书——《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以下简称《花东》),由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花东》著录材料之珍贵以及著录体例之完备是学界有目共睹的。尽管该书在编纂方面有着很多优点,但我们在阅读过程中还是发现了一些不足与错误之处。譬如,前言第20页倒数第9行“H3卜辞的前辞包括以下17种形式”中“17”为“16”之误;第22页第1段第2行“有求”之“求”漏写右上一点;第24页第7行“第7辞”应为“第5辞”之误;第25页第4段第3行“(2)在一版有多条卜辞的完整卜甲中,未见方向完全相同的卜辞”有误,虽然H3卜辞行款复杂,但同版多条卜辞中方向完全相同者仍不乏其例;《释文》在举例时,有时未能在《甲骨文合集》(以下简称《合集》)等大型甲骨著录书中寻找,而仅举出旧著录号码。此外,《字词索引表》(以下简称《索引表》)中也存在着较多的问题①,限于篇幅,此不详述。现主要就目前已发现的释文部分(涉及个别其他部分)的不足以及错误之处予以指出。不当之处,祈请指正。(为排印方便,引用卜辞尽量使用通行字或暂从一说)

    1(此编号是《花东》著录编号,下同):(5)辞“册”以及(9)(10)(12)(13)全辞于拓片中看不清,摹本中也未摹出,但既然已给出释文,就应将之摹出。

    2:(3)辞“子”后一字,从火今声,《释文》仅予隶定,黄天树先生在《花园庄东地甲骨中所见的若干新资料》(以下简称黄文)中认为此字大概应从唐兰先生释为“金”,可从②。(4)辞中的兆序“一”在拓片、摹本中均未见,疑为衍增。《释文》中衍增、脱释或误写兆序者较多,此不赘述。

    3:(5)辞之“己”乃“庚”之误;(12)辞之“不”乃“丁”之误;(15)辞之“既”,摹本中误为“即”;文字说明部分第4段有从木从虎之字,其“虎”旁下部所从实为“女”字之误。

    4:参265(6)(10)、416(4)(5)等辞,可知本版(1)(3)(4)辞和第48版以及170(3)辞中“自”前不应点断。另,本版(4)辞“簋”字初文“皀”字摹写有误,中部无点划。

    5:参(10)(11)(12)—(14)辞中的“子”疑应读为“巳”,指“巳”日这天。《花东》301(2)同之。另,《释文》以“戠”为人名,非是。这点从《花东》305看得最为明显。其辞曰:(1)甲子卜:子其舞,永?不用。一二(2)甲子卜:子戠,弜舞?用。一二(1)曰“其舞”,(2)曰“弜舞”,两辞显系对贞关系,故所贞问的内容当同属“子”之事,而不能理解为对二人之事的贞问,即不能把“子戠”当做人名来理解。“戠”的释读应从裘锡圭先生的观点,读为等待之“待”。可参见陈剑先生《说花园庄东地甲骨卜辞的“丁”——附:释“速”》(《故宫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1期,以下简称陈文)一文。

    6:姚萱先生《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卜辞的初步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以下简称姚文)》认为,(1)辞之“用”属于用辞,其后是记录施用此卜有关的事实或情况的,并参同卜之辞(花东350)改“丁”为“日”,甚是。本版乃“祖乙永”三字连读。花东卜辞中没有“永用”连用之例(173、490两版之“永用”,误),而“神名+永”之例则屡见,如“丁永”、“妣庚永”、“祖甲永”、“祖乙永”、“妇永”。

    7:(1)辞之“在某”疑应置于“子祝”之后。花东卜辞中凡含有“子祝”和“在某”的辞例,“子祝”虽偶有位于“在某”之后的情况,如428(2)(4)和463(1),但绝大多数是位于祭名或祭牲之后、“在某”之前。其大意是,在某地(用某牲)对某先祖进行祭祀时,是否需要“子”来主持。若依《释文》的释读,其行款为“右行而下再复列左行”,即《前言》所列的第6种形式。但该形式的卜辞总是围绕着卜兆刻写,且复列部分总是处于兆枝下方,“在”也应刻于地名上方。本条显然不是。若先读“子祝”,则其行款为“单列右行而下再右行”,即《前言》所列的第8种形式。另,因为“在”位于“祝”斜下方,从契刻习惯看,该辞也应先读“子祝”。此外,本版(8)(9)两辞均为对祖甲祭祀用牲的占卜,只不过省略特别多。(8)辞仅刻祭牲“牝”和兆序“二”,(9)辞仅刻兆序“二”。所以它们均应紧挨着第1辞,作为第2、3辞来读。《释文》辞序有误。

    10:(2)辞“丙”下之“不”字残,《释文》误为“其”。“不雨”与(3)辞之“其雨”对贞;“不其雨”之后的逗号应改为句号,其前后分属于占辞和孚辞(从姚文说)。文字说明部分片号引用有误,“288”当作“289”;378释文“戊戌卜:翌日己,囗豕,冓?子占曰:不三其一。用。”误,当作“戊戌夕卜:翌己子囗豕,冓禽?子占曰:不三其一。用。一二三四”

    11:依《释文》标点之通例,(3)辞“叀新止”之后应为问号,用句号误。《释文》中像这样误用标点的例子较多(或是笔误,或是理解有误),本文不备举。文字说明部分曰:“第2辞(笔者按:第3辞之误)'叀新止’,叀字起提前宾语的作用,止用为动词,新用为地名,即'止于新’之义。”笔者认为本卜辞似也可做另一种理解,即“新”用为形容词,“止”用为名词,“新止”乃新趾印。“用”应属于命辞,而非用辞。此句大概是在贞问狩猎时是否应该沿着新的趾印去追踪猎物。

    13:(4)辞“用”下有兆序“二”,拓片中虽不清楚但仍可辨识,《释文》已释出,而摹本漏摹。另参照463(1)辞等例,笔者认为本版(1)、(2)、(5)、(6)、(7)诸辞中的“在剟”(释“剟”,参郑杰祥先生《殷墟新出卜辞中若干地名考释》,《中州学刊》2003年第5期)疑均应读为命辞,《释文》误为验辞③。

    14:(3)辞“丙”前一字隶当作从日从羽,《释文》误为“翌日”二字。卜辞中该字与“羽”、“翊”三形并存,均有用为记时副词和祭名两种用法,且多可通用,乃一字异构,后世文献多作“翌”或“翼”。因卜辞中既有“”,又有“羽(翌)日”(也有“日”,见第446版10辞),故《释文》误部分“”为“翌日”。(5)(6)两辞从虎从攴之字,可能是“虣”之异体,像以手执杖击虎之形,卜辞中用作动词、名词(地名或诸侯国名)。《释文》认为此字在该片作地名,误。卜辞中“往”“弜”后面多跟动词,我们认为此字在本片中即用作动词。另,《释文》认为第381(1)辞中该字与“冓”连用,乃倒文,即遇上了被驱赶之虎,亦误。其用法当同于第14片,二字中间应断开。

    23:(2)辞之“田”为“上甲”之误。结合花东338(4)辞,可知两辞断句均误。本版“叉”前应点断,且“叉用”应连读,同属于命辞;而338(4)辞中应在“叉用”后标问号,其后从隹从鼎之字乃属验辞。23版释文以为“叉”在该片用作地名,误。笔者以为“叉”与从隹从鼎之字似均为祭法。

    26:拓片左下角有残字,姚文补为“戠(待),弜……”,甚7是。参本版(3)(4)两辞,可进一步补为“戠(待),弜[出宜?用。一]”。本版(9)(10)两辞以及196(2)(3)两辞中的“于之”后读,误(《释文》他处均前读,甚是)。姚文认为,“于之”应后读,非是。兹仅举《合集》27370为例略加说明。其辞曰:“其祷在父甲,王受佑?”、“弜巳祷于之,若?”不难发现,“在父甲”与“于之”之含义以及语法位置是一致的。既然前者不能后读,后者也不应后读。

    32:(1)辞之“百”拓片中很清楚,里面作三角形(第27片与之同),摹本误为“入”形,《索引表》遂衍增一字形而编为“240”。另,“241”之字形亦误,其里仍作三角形,《索引表》中及第386片摹本上在三角形上均衍增一横笔。

    34:(2)辞“叀”后之缺文应为“囗”(囗,疑即“牝”字);参198(4)—(9)诸辞可知,(1)(2)两辞之“用”和“不用”应属命辞,读为用辞误。“用”之误读归属,除上文所举11(3)以及本辞之外,疑尚有数例;参454(1)辞知,本版(14)辞之“用不率”三字应属用辞,读为命辞误(237版第15辞同)。但《释文》以454(1)辞“本身亦有界划”为由,把“燕”和“见”断开,则有失严谨。退言之,若《释文》此处不误,则34(14)、290(10)(11)诸辞之“燕见”也应断开。

    48:参363、416版知,本版“皀”与“自丁米黍”应连读。

    60:(6)辞“右马”,他处均作“又(右)马”。像这样,《释文》隶释或句读不一者多见。如:16(1)隶释为“廼”之字他处作“迺”;21(1)等处前辞断句为“某某卜贞”,110(3)等处为“某某卜,贞”;173、269之“兹”,286、427径隶作从二“幺”,《索引表》作“茲”;208(3)、484(4)之“母”,他处作母(毋);237(3)隶为从乇从口之字,226(5)中隶为从力从口;247(6)“曰”后之字他处摹原篆,此处写隶定字;从双木从日之字与从四木(或四屮)从日从隹之字乃一字异体,265(7)、451(1)径释为“暮”(《索引表》中作“莫”),286(25)(26)隶为从莫从隹,314(1)、340(3)先隶定再标出应读之字;286(3)第二个“亡”后之字仅予隶定,他辞则径释为“以”;393隶为左禾右米之字,《索引表》中隶为左米右禾;416(4)(5)中从米之字的隶定《释文》与《索引表》也不同;416(8)之“从”,(9)作“從”;416(10)之“又车”,(11)作“右车”;等等。

    75:拓片中(4)辞“子”左边之“乍”字虽残,但仍可辨认。摹本漏摹,《释文》脱释。另外,从拓片来看,该条卜辞的兆序应为“二”,不是“一”,摹本和《释文》亦均误。

    84:(1)辞之“永”应属命辞,当与“若”连读,416(3)又或作“永若”。H3卜辞中本属于命辞的“永”字,《释文》却误读为他辞的情况还见于173(6)、247(5)、249(13)(14)、275(9)(10)、490(4)等例。247(2)辞则误“若永”为验辞。

    102:文字说明部分“羌”之“王”乃“玉”之误。

    103:(4)辞之“已”为“巳”之误,此“巳”或许本应读为“子”,乃“子占曰”之“子”,第二个“子”是衍文(李学勤、黄天树、朱歧祥等先生持此说,参见姚文第119页)。文字说明部分说:“第4辞之'终’字,第2辞之'亡’字,正压在卜兆之上。”但摹本中不见这里所描述的两卜兆,应为漏摹。

    107:《释文》认为卜辞中“弜”字多作否定副词,但也有用为人名者,甚是。但《释文》却以《甲》280(《合集》20053)为例,认为此片的“弜”是人名,则略显不妥。《甲》280属记事刻辞,而此片刻辞处有卜兆和兆序,显是卜辞,二者性质不同,不宜类比。我们认为,视该字为否定副词更恰当。

    124:(3)辞以及149(9)、459(9)诸辞中,隶为从豕从土之字,参《甲骨文字诂林》(于省吾主编,中华书局,1990年)1601“豖”字条知,应从闻一多释为“豖”。142(1)之“豖”误摹误释为“豕”字。值得注意的是,花东4(1)(2)与170(3)(4)系同卜。二者不仅在龟版上的位置相当,而且选贞两辞均是一用公猪一用母猪。149(9)(10)与上举二版也应是卜同事,不过149版两辞则是用公猪与“豖”对举。

    142:(8)辞“用”左边一字,黄天树先生认为可能是“各”,应可从。即便是后者,也应释作“”,有疾病好转之义,它与“龙”不仅字形有别,用法亦有不同。(参王蕴智先生《字学论集》,河南美术出版社,2004年,第263—274页)

    146:(5)辞“禾马”之“马”颈部无鬃,同于(6)辞,摹本误摹。《索引表》中应收入273号,却误与(4)辞一起收入271号。另,179(3)(6)、295(1)辞之“马”亦误收入271号,应分别收入273、272号。

    150:《释文》认为(3)(4)辞以及第336片之“学”为祭名,“商”是被祭祀之对象,指殷之先祖。非是。请参照下列二辞:“子其学羌,若永?用。”(《花东》473)“多子其学疛,不遘大雨?”(《合集》3250)辞例中“商”、“羌”、“疛”三者位置相当,若按《释文》的理解,则“羌”与“疛”似乎也应理解为受祭之对象。这在意义上是说不通的。笔者认为,这种“商”、“羌”与“疛”绝不是指被祭祀之对象,“学”也并非用为祭名,而是用其本义,乃“学习”之“学”。另,(4)辞“永”与“于”之间应连读,断开误。

    170:(4)辞“白”后应为从豕从匕之字,照片上非常清楚,摹本已摹出,《释文》误释。(3)辞从豕从土之字下仅有一个“一”,不知是“牲数”还是“兆序”,抑或“身兼二职”?

    183:姚文指出,(5)辞从乇从口之字乃“言”之误识,可从。可参474(6)、490(6)。

    218:(1)(2)两辞辞序有误,应互调。在为说明“甲骨文中,有些字增添偏旁口,意义无变化,仍属一字”而举的例子中有“啓”字,当然该字可增添口旁,但《释文》却举出增添日旁之例,这或是笔误所致。《释文》中笔误处较多,如:50(3)之“丁”为“乙”之误;161(1)之“録”乃“录”之误;247(8)(9)、403(3)、416(1)诸辞中从阝之字中的“阝”旁乃“卩”旁之误;280(2)之“妣庚”为“妣癸”之误;286(11)之“已”为“巳”之误;320(4)“执”外的缺文号乃□之误;343(2)之“夕”为“又”之误;354(1)之“左”为“在”之误;370(1)“往”后一字乃从索从卩之字之误;391(3)“燕”前从匚从帚之字,乃从匚从水从帚之字之误;397之“丙戊”为“丙戌”之误,其编号“126BB”,乃“1263B”之误;409(10)“告”乃“吉”之误;411(1)之“日”乃“曰”之误;449(1)之“佳”乃“隹”之误;455(3)之“于”乃“子”之误;501(2)之“令”为“今”之误;第549版之“巳”为“己”之误。

    228:(3)辞中“用”属用辞,“一羊”则是对实际施用情况的记录(参黄天树先生《殷墟王卜辞的分类与断代》附录二,台北文津出版社,1991年,第333—341页),二者应断开;(9)辞“牛”后之缺文应为“皆”,摹本已摹出,但据拓片与照片看,字形下部似从口。

    236:(23)、(24)两辞之“牛”均应改作“牝”。拓片中“己”左右各有一“匕”,其中左边的“匕”紧挨着“己”字,它应与“己”为合文,读为“妣己”,右边的“匕”离“己”较远却紧挨着“牛”,它应是牝牛之“牝”的偏旁。

    237:(6)辞“白或”之“或”本从戈从口,因拓片不清,故而摹本误摹为从戈从囗。另,《索引表》中编号分别为239之“白或”,512之“或”也误混于“戠”字。

    255:(7)辞“丁丑”当为前辞,《释文》误读。像这样把本属前辞的干支误读为命辞的例子还有274之“乙巳”、304(4)(5)之“乙”和(6)(7)之“丙”、502之“戊”等。参55(3)(4)和247(15)、352(1)知,本版(7)之“澫”和“御”当连读。

    256:(4)辞“己”后可补一“卜”字;(5)辞第一个缺文号前可补“己卜”二字。这些字在拓片中不见,摹本漏摹,但照片上仍能辨识。

    257:陈文指出,本版(20)辞之“人”乃“允”之误摹误释。故应改为:辛卜:丁曰:其啓子臣?允。另,本版(5)辞“甲”后缺文符号显系“卜”字,拓片上清晰可见,摹本漏摹;(7)辞原释文作“壬……,子[令]……”,误。“壬”与“子令”明显属于两辞,拓片上“子令”右边“癸卜”二字可以辨识,且“子令”后不应再有他字,其左上方似有“甲卜……”,但显应另读。

    262:(1)(2)两辞辞序有误,应互调。姚文把原释文(2)辞之“今戌”与“丁步”连读,认为该辞是在贞卜“丁”是否在最近的“戌”日“步”,“今戌”后面的部分是占卜的时间和子所在的地点。可备一说。甲文中往往用天干与地支搭配来记日,若有省略,一般情况下,也多是略去地支④。因此辞中“今戌”或确应与“月”连读,其中“戌”疑本当隶释为“岁”。我们知道,陈剑先生在《殷墟卜辞的分期分类对甲骨文字考释的重要性》(北京大学中文系博士学位论文,2001年,第88页)中指出,历组卜辞中年岁的“岁”可写作“戌”。若上述我们的观点不误,则花东卜辞中的“岁”也可写作“戌”。

    264:(5)辞之“眔”后脱一“南”字。

    265:承章秀霞相告:(1)辞之“磬”,《释文》理解为与“妾”并列的赠送物,误。其说应是。查旧有卜辞,“磬”多为商王祭祀和田猎之所。“磬妾”当解为“磬地之妾”。

    267:《释文》误把(7)辞之“出”断入前辞,并以之为贞人。姚文已辨其误。“出”字应归入命辞,全辞乃关于“子出”之事。花东中有关“子出”之例尚见于26、42两版;有关“丁出”之例见于154、221、337、366等数版。

    286:(20)辞中“日羞中”的“羞”,《释文》隶为从牛从又,认为是新出之字⑤,疑误。《甲骨文合集补编》(以下简称《补编》)7296片上似有此字,《补编·释文》漏收⑥。黄文认为该字即“羞”之异体,“日羞中”是表时称的词组,犹逼近正午时分,甚是。(28)辞“既”后二字“乎食”合文,《释文》误为新见字,隶作从米从食,姚文已指其讹。本条卜辞《索引表》既列于编号373下,又列在765“乎”字条下,令人费解。

    289:(2)、(3)辞序有误,应颠倒过来读;姚文认为(4)辞命辞部分应改读为“子其往于田,弜由(?),若”,参照花东395(4)可知此说甚是。文字说明部分“本版第6辞行款走向较为特别”中的“6”应改作“7”。

    290:(9)辞位于右尾甲,若仅据摹本,似无错误之处。但与拓片对照,就会发现“用”下漏摹一倾斜之人形(即“仄”字),《释文》亦漏释。

    294:(9)辞中干支字“庚午”乃“庚申”之误。摹本亦误摹。H3卜辞“申”字与常见的“午”字易混。但H3卜辞中的“午”字中部均作两实心点,故《释文》不应误“申”为“午”。再者,“壬子―甲寅―乙卯―庚申”的干支排序也比“壬子―甲寅―乙卯―庚午”的排序更令人信服。此外,《释文》以“子屰卜”为“'子’从反面进行卜问”,非是。

    296:《花东》中有个别摹写字形不尽忠实于原篆,兹仅举两例,如(5)辞之“用”字,(7)辞之“乙”字。

    307:(1)辞应改读为:贞:大?另外,既然“子金”是人名,则参照第55片(1)、(2)两辞可知本版文字说明部分认为“贞大”疑为“大贞”之倒文,似无根据。

    324:(2)辞缺文号后一字乃“黑”之误。此外,《释文》以本辞之“巳”为“祀”之省,乃祭名,非是。裘锡圭先生早在《卜辞“异”字和诗、书里的“式”字》一文已经指出,这种出现于“弜”字后的“巳”应该是一个意义较虚的词。张玉金先生则进一步指出,这种“巳”有强调否定的意思⑦。据此,《释文》在34(10)辞之“巳”与“称”之间点断亦误。不过裘先生在上举文章中认为这种用法的“巳”时代没有早过廪辛、康丁的,而对武丁时期是否有此种用法持存疑态度。若我们的认识不误,则花东卜辞的出土无疑对裘说有所补充,武丁时期的确存在着这种意义较虚的“巳”字。

    345:(7)辞“叀一牛”之“一”为“二”之误。本版照片不清,但从拓片上来看应为“二”字,摹本亦误摹。

    350:既然“翌日乇”在同卜之辞6(1)中是记录施用此卜有关的事实或情况的,则在本版中亦然,故其应改读为用辞。

    356:拓片中(4)辞“隹”左下部位有二字“示”、“卯”可以辨识,释文脱释。应补为:……[惟]……示……卯…… 一

    359:本辞“小”后一字应是“白”,《花东》误摹误释。可举花东第193片为旁证。

    363:拓片中(1)辞“京”前一字不清,《释文》误摹为从〇从之字,《附表》未收录。

    369:“非”后一字《释文》误隶作“薦”,他处释为“廌”。

    372:(9)辞之缺文应为“燕”,结合391(1)辞,从“宀”从“帚”之字与从“匚”从“帚”从数点之字似为异体关系;(10)辞于拓片中不清,但据摹本可知,“子母”应为“好”之误释。

    381:右甲桥下端有用辞“用”,摹本漏摹,释文也漏释。

    391:参372(1)辞及494(1)—(4)辞,知本版(10)辞之“若”前应点断;(11)辞之“用若”不辞,疑此处“若”仍应读为命辞,而“用”则为用辞。

    395:《释文》谓“母戊,是H3卜辞中唯一的母辈称谓”,误。因为第401片已经告诉我们“H3卜辞中应存在'母丙’这一女祖”。《前言》第28页倒数第4段也已说:“H3卜辞中女性祖先称谓有妣丙……母丙、母戊等。”

    427:参本版(5)辞以及226(5)、288(7)(8)、310(1)、428(1)、449(8)、490(7)诸辞知,本版(3)(4)两辞和226(11)辞之“三妣庚”乃“彡妣庚”之误识。

    446:(10)辞问号前应补“日”字。

    490:(4)(5)两辞相互参照,可知(4)辞之“永”字当与“丁”连读,(5)辞从卩之字,裘锡圭先生认为应读为“孚”,(《中国出土古文献十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7页)姚文改称为孚辞。故两辞应读为:(4)己卯:子见以玉,丁永?用。(5)己卯卜:丁永子?孚。

    尽管《花东》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与错误,但瑕不掩瑜。我们相信,H3刻辞的刊布定会掀起新一轮甲骨学研究的热潮!

    本文初稿承蒙黄天树先生以及宋华强君帮助修改部分错误之处,谨表谢意!

    ①《索引表》中衍增、脱漏片号的情况较多,甚至有衍增、误合字头的情况存在。为此笔者对该部分做了校勘,详见另文《〈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字词索引表〉求疵》,待刊。②《释文》对部分字形的隶释,如所谓的“龙”、“仆”和“福”字等,与我们的观点有别;对部分可释之字却未予隶释,如36(6)辞“于”后一字,应释“粪”。凡此种种,本文不再辨述。陈剑《说花园庄东地甲骨卜辞的“丁”——附:释“速”》(《故宫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1期),黄天树《释殷墟甲骨文中的“羞”字》(《古文字研究》2004年第25辑)、《花园庄东地甲骨中所见的若干新资料》(《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2期)、《读契杂记(三则)》(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编《陆宗达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文集》,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年),姚文第五章之《花园庄东地甲骨卜辞字词丛考》等,均对花东中的一些字进行了考释,可参看。③《释文》对部分“在某”的理解有误,详见拙文《浅谈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卜辞中的“在某”》,待刊。④尽管甲骨文中用地支来记日的例子不多,但确实已经存在,参黄天树《甲骨文中所见地支记日例》(《中国语文研究》第10期,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1992年)。⑤据笔者初步统计,花东卜辞中出现了大约70余个新见字,这些新见字(形)的出土,为我们更加全面地研究古汉语提供了可靠的第一手资料。⑥章秀霞:《〈甲骨文合集补编·释文〉校订》,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⑦张玉金:《20世纪甲骨语言学》,学林出版社,2003年,第194—196页。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刻辞的语言学研究”(05CYY009)。
作者简介:齐航福,男,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 2006年6月15日 ] [ 评论几句 ] [ 推荐给同事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