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伟:以个人破产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019-09-10   来源:《人民论坛》2019年8月中期   作者:李宏伟   点击量: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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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破产制度不仅能有效解决债务纠纷,破解“执行难”的困境,弥补现行商事执行制度的缺陷,还能同时兼顾债务人、债权人和整个社会的利益。随着越来越多的个人参与到商业活动之中,引入个人破产制度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时代,个人信用体系日趋完善,破产制度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时机已然到来。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个人信用体系优化营商环境

【中图分类号】DF411.92

【文献标识码】A

2018年,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评价报告显示,我国已成为营商环境建设优化最为显著的经济体。在世界银行2019年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当中,中国在“办理破产”一项排名第61名。破产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但直接影响着世界银行对中国营商环境的评估,也间接引领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方向,规范着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连续出台,初步实现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在制度上终结了“政策性破产”时代,确立了符合市场规律的危机企业退出机制和挽救机制,维护了破产法应有的市场经济逻辑。但是,由于我国缺乏个人破产制度,就目前我国现行执行体制机制来看,大量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无法通过已有的强制执行程序得到妥善解决,很难达到破产法所预期的债务人、债权人及社会利益的共同实现。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环境条件和经济基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就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增强“破产框架力度”。

个人破产制度的优越性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保障债权人获得公平有效的清偿。个人破产制度为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使得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更加规范化。个人破产制度不但有助于债权更充分的实现,还能够让债权人在法律的引导下更有秩序地参与债务人财产分配,避免暴力逼债、涉黑讨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债的宽恕是个人破产制度诞生的重要前提,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得利者就必然有失利者,当债务积累到一定程度无力偿还之时,就需要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来进行调节。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法律应该给予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个人破产制度的存在,大大降低了个人在投资创业中的失败成本,使他们不必担忧因为创业失败而难以翻身。因此,个人破产制度能够让更多的自然人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促进经济的繁荣。

最后,个人破产制度是社会福利系统的重要补充。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自然人和非法人主体深度参与商事活动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同时,在房贷、车贷、失业、疾病、教育等重重压力之下,越来越多的民间债务纠纷浮出水面。个人破产制度为人们的生活设置了一个底线以解决社会福利未能覆盖的困境。现行民商事执行措施漏洞颇多,依靠替代性措施和临时性规章解决债务纠纷的做法既无法化解“执行难”的问题,也非长久之计。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现行的债务纠纷解决机制无法解决现存的主要问题。在个人破产制度缺位的情形下,我国一直依靠民商事执行程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执行难”和“跑路潮”等问题。除了阶段性的集中清理积案外,现行的债务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参与分配制度、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然而这些制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存的债务纠纷问题。

其次,现行的民商事执行程序不具备个人破产制度所起到的作用。参与分配制度只能是破产程序的有益补充,却无法取代破产制度解决多数债权人的财产分配问题。在现行的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难以界定,一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也被贴上了“老赖”的标签,这不仅损害了债务人的尊严,也削弱了他们努力工作的热情,与破产法尊重人权、鼓励债务人重新开始的精神背道而驰。个人破产制度在西方国家具有完善的理论框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解决债务纠纷的问题上,相比现行的民商事执行制度中的零散措施,个人破产制度具有更加严密的理论基础和经验积淀。

再次,个人破产制度是化解“执行难”的有效手段。在全国各级法院接收的执行案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约占执行案件总数的43%。妥善解决“执行不能”案件任重道远。当前,法院经常会陷入“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终结本次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恶性循环。如果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制度,就可以在审判阶段化解“执行不能”案件,从而减少执行数量、消化执行积案、减轻执行压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最后,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解决企业经营者的个人债务危机。由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经营者陷入债务危机后既不能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获得免责,也无法通过企业破产豁免保证责任,导致债权难以清偿,职工无法安置,企业成为僵尸企业,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个人破产制度,使企业经营者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妥善处理个人和企业的债务问题,实现企业、企业经营者、员工、债务人以及整个社会的多方利益共赢。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首先,个人信用体系的初步完善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虽然起步较晚,但已初具规模。在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制度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目前这一数据库覆盖全国所有金融机构的网络,是世界上规模最大、收录人数最多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征信制度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设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在个人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国务院发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并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确立了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所应遵循的制度规则,为实现征信业务的常态化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对剩余债务的免除可以设置严格限制。个人破产制度在赋予债务人免责可能性的同时,也可以对剩余债务的免除进行严格的限制,以避免个人破产制度的滥用。此外,可以设立“个人破产重整”制度,即债务人不能直接获得破产免责,而是要按照破产重整计划,将自己一定期限内的未来收入用于偿还债务。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破产重整引入个人破产法之中,通过分期清偿债务的形式使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

最后,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防止对破产机制的滥用。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破产法通过对破产人特殊资格的剥夺对其进行震慑与惩罚,还可以对债务人适用个人破产的频率进行限制,防止他们频繁利用破产制度规避债务。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滥用破产制度的情形,不应成为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障碍。相关资料显示,在个人破产案件中,真正的欺诈行为只占所有案例的1%—3%,这些少数事件不应成为否定个人破产制度价值的理由。事实上,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促使制度不断完善,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作者为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注:本文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2019年度重点项目“河南创新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项目编号:19A16)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   许德风:《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中外法学》,2011年第4期。

②   齐砺杰:《债务危机、信用体系和中国的个人破产问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

③   李帅:《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之路——以破产条件不成熟论的批判而展开》,《商业研究》,2016年第3期。

④   陆晓燕:《市场化破产的路径研究》,《现代经济探讨》,2018年第9期。

来源:《人民论坛》2019年08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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