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算法价值观”争论:算法不是价值中立

2021-09-09   来源:《社会科学报》第1770期第3版   作者:李三辉   点击量: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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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信息革命的深入推进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化社会的大数据特质越来越明显。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与算法的广泛应用密不可分。近年来,各式各样的算法被运用到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尤其是互联网企业和平台,算法已经深度介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困在算法里”“算法滥用侵权”等现象也频频发生而被社会各界关注讨论。

2021年8月2日,中央宣传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文艺评论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网络算法研究和引导,开展网络算法推荐综合治理。推进算法治理,无可避免的是要正视“算法价值观”的争论并给予回应,而识别其价值非中立性实质则成为我们能够科学看待算法的基本前提。

作为一种可计算的“偏好”工具

大数据时代,“沉寂”的数据若要“活起来”并发挥作用,则需要借助一种技术工具来实现,即算法。并不否认,算法是作为技术工具的一种存在,但也应当看到,技术工具是由人创造而产生的,尤其是当今时代的算法更是各式各样,其背后又是数量庞大的编创者。不难理解,创造者的初衷指向自然构成了算法的价值观原点,很难说致力于解决特定场景中特定问题的算法能做到价值无涉。

透过算法在社会生活中的真实运作,我们更容易发现其价值偏好、决策替代与剥夺强化,使得许多技术诱发的问题上升到社会风险、伦理问题等层面,算法价值观问题引发公众忧虑。“投其所好”是网络平台算法运作的过程也是结果,它借助于对以往行为数据的过滤分析而推演,计算出用户或信息接收方的习惯喜好、意图倾向,从而进行定点展示、精准推送。

在算法这一可计算的“偏好”工具推动下,接受方面临的是无穷尽的消息漫灌,信息负担和生活干扰令人疾首。“投其所好”的另一面是拒绝更多可能性的价值塑造。当受众淹没在推送覆盖之下,也就变相地被剥夺了接收其他种类消息的权利,直接造成了信息蒙蔽,加速了不自觉的自我倾向形成。值得注意的是,拒绝更多可能性的指令发出者并不是信息接收方,而是算法逻辑,这属于受众的非自主性行为。也就是说,受众看似自由地获得了消息,却并不是自由之身,而算法通过对人的改造,将人们引入了算法的“美丽新世界”。

算法背后是人的价值观选择

分析算法不能简单地盯住其作为技术工具的概念解释,囿于所谓的技术中立诡辩,而对赋予技术生命的人、使用工具的人视而不见。

一方面,算法自始至终都是人的“运算”。虽说由人创造产生的工具是客观存在,但其一经人参与且深度挖掘,便被赋予了很多主观意识。借由人设计的指令而展开的算法活动,它在很大程度上受设计者和操作者的价值理念、情感倾向、主观判断的直接影响。

另一方面,算法的应用逻辑指向实现人对效率利益的追求。近年来,网络平台算法的极致算计和过度逐利问题不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困在算法里”已成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社会焦虑。当下,算法是众多互联网企业平台保持竞争优势的技术依赖,而技术从一开始应用就是有倾向性、目的性、价值感的。“效率为王”是其核心要件,因为高效才能更早、更多地占据资源,才能处于更有利位置、更具竞争力,有助于最终获得商业利润。追求利润与效率的算法,这背后是管理者的价值决策,其借由算法系统的自动化配置持续收割用户、锁死信息流、规训受众,传导扩散精致利益思维模式,这种资本机制主导的管理取向有悖于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追求,算法影响社会价值判断的问题不容忽视。

算法当持法律和道德的价值属性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价值难以立行。社会生活秩序的良性运行依赖价值共识的达成与遵守,最重要的就是恪守法律规则底线,追求道德文化指向。算法内含的价值观就是人的价值观,法律性和道德性践守是必备的。算法推荐下的每一条资讯、每一帧画面、每一个视频等,都不仅仅是内容本身,它是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文化认同的呈现,必须给算法这个内容指挥棒框定合理方向,而非一味地逐利。值得注意的是,一段时间以来,大数据杀熟、算法侵权、算法歧视、流量的算法乱象、低俗劣质信息推送等困扰着大众,社会舆论纷纷追问算法的价值观导向问题,希望算法能秉持积极健康正确的价值观,更有温度。

优化算法价值观,必须把践行法律和道德摆在最前面,倡树社会公共价值,维护公序良俗。算法背后的互联网企业、平台,有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影响力越强则社会责任越大。事实上,算法技术应用与社会公共价值并没有必然冲突,商业利润与公共利益也从来不是无法共存,而恰恰是偏差价值观导引下的算法才会带来一系列乱象,没有规制在法律、道德范围内的算法运行逻辑才是最大的逻辑错误。

算法再强大也越不过监管的底线,算法再精良也不能“算计”法律与道德。下一步,推进算法治理应当加快为算法建章立法,严格设立算法运作过程中的道德文化标准,强化政府、企业平台、社会、个体等各方的责任共担,不断优化算法的综合应用,使其与社会价值共生。

(作者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770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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